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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2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个体户,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55621045。
法定代表人:陈超,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