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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582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太明,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99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相应款项,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相丽华校对:牟振甫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