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279号
原告:***熠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58号5幢第一层-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辉系统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99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熠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鸿辉系统集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熠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熠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熠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