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2188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万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滨江新区木金寺桥南首200米。
法定代表人:倪治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1102。
法定代表人:威廉.拉塔(WILLIAMFLOYDLATTA),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万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米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万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计142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波
人民陪审员 侯保荣
人民陪审员 徐宏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