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68号(中1-4#-33#)。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甘01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9)甘01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腾交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78号西固热电有限公司厂区灰场内钓鱼棚场地;二、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场地占用费及电费78509.6元;三、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以每日219元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4日至实际腾交钓鱼棚场地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广源物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8561.6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4856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