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704民初2088号
原告余庆文,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江广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文诉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8.00元,减半收取计3164.00元,由原告余庆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