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702民初7号
原告***(系受害人***之妻)。
原告***(系受害人***之子)。
原告***(系受害人***之子),曾用名***。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广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再和。
被告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鄂州市鄂燕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进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无忌诉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