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02民初27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兄),住鄂州市**湖区。
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广**路。
法定代表人:金海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