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0305号
原告青岛市育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迟桂波,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庆江,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男,住浙江省绍兴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育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顺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育才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乐斐
书记员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