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申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胜里27号260房。
投资人:许明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易金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2.改判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钢材货款1191207.4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以1573984.3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以2191207.4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以1691207.4为本金;自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9120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3、一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获取新证据,即(2020)黔01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书。二、(2020)黔01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紧密相关,该案与本案所涉诉争的项目均是被申请人刘伟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项目工程建设所需建材的买卖合同。三、(2020)黔01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足以直接推翻本案原一审判决,内容为1、保利公司所属保利春天大道三期项目工程,湖北冶金公司参与过投标并中标,保利公司向其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但其因涉诉案件较多,为避免给保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故主动弃标,最终没有与保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保利公司重新进行招投工作,中标的是四川科隆公司,达州建设公司作为管理的总包方共同与保利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保利公司与刘伟、湖北冶金公司均无合同关系。涉及刘伟负责对接的湖北冶金公司实际施工的保利春天大道三期3-2#、3-3#楼主体八层,保利公司已与其进行了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定,相应款项已通过达州建设公司支付,保利公司不存在应付未付款项。2、湖北冶金公司系(2020)黔01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中的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其应当承担该案付款责任。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根据新证据可以证实刘伟的行为构成对湖北冶金公司的表见代理,湖北冶金公司曾中标涉案保利春天大道三期项目工程,且在湖北冶金公司向保利公司发出的投标文件中附有授权书一份,明确授权刘伟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活动,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足以证明刘伟系湖北冶金公司代理人。综上,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所有再审请求。
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未就一审判决上诉,其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与冶金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刘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三、本案与(2020)黔01民终5738号案件是不同的合同关系,主体、标的等均不同,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案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案判决对本案没有既判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新证据。四、(2020)黔01民终5738号案件有多项基本事实与本案不同,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106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对于该判决的内容及判项均未提出上诉,只是就该案的鉴定费负担问题提出上诉,该上诉已被(2019)粤01民终12671号裁定驳回,表明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对(2017)粤0106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实体处理并无异议。关于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申诉称(2017)粤0106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申诉主张(2020)黔01民终5738号案所认定的事实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等问题,经查,(2020)黔01民终5738号案与本案当事人不同,案情不同,故该案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对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茂翔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 莉
容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