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1408号
申请人: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公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5019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186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2)鄂0202执934号案件中的剩余债权21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2)鄂0202执934号案件中的剩余债权21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