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P2N6QXR。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新城中央21号楼1**230室。 法定****崑钰。 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186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