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19-2-4-1。
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董事长。
有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鄂07执72号,于2018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19)鄂07执恢12号,于2019年9月9日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鼎信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二、终结(2020)鄂07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赵国文
审判员  刘岳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严品
书记员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