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7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19-2-4-1。
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涉案工程在湖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已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且本案与(2017)鄂07民初25号、(2017)鄂07民初48号案件系关联案件,上述两案已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宜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故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鼎信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内的,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华容,故本案应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刚
审 判 员 夏翠霞
审 判 员 黄剑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婷
书 记 员 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