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7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19-2-4-1。
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董事长。
有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鄂07执72号,后于2018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鼎信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鄂07执恢1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武汉商控华顶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下称商控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鼎信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8337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商控公司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鄂07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武汉商控华顶工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对(2019)鄂07执恢12号履行的到期债务通知书所通知的事项不予执行”。
经查,除上述到期债权外,被执行人鼎信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各项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7执恢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