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3民初773号之一
原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19-2-4-1。
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2月29日,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600元,减半收取58300元,由原告武汉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汪德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