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9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北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00MB1K0022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主动履行了37645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25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