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新悦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2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95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中新悦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会馆路660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新悦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3)川012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成都中新悦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案60余件,其名下资产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本案均系轮侯查封,无处置权。除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