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25529号 原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95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锦***28栋2层212号、213号、215号、2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170号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2023年12月27日,原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