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979号
原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905。
法定代表人:刘锦仪,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美丽泉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金仓高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雅丽,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炜
审 判 员  姜纪超
人民陪审员  荀春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梁菁菁
书记员陈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