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民初1590号
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静芬。
委托代理人高小敬,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郑州中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冲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