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943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济源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楼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67555190Y。
法定代表人:李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美丽泉小区**楼**东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90482B。
法定代表人:金高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源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5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