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电机天作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姚梦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更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济电机天作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2023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阳县××开发区东区厂房,本案系轮侯查封。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单位早已停业。
5.2020年5月26日,另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公司破产清算。
6.2020年6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通知其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移送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