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智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智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749号
原告:长春智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微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丽,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智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智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