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宏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3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黑10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

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东

审判员  初长青

审判员  王金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