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周起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80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起家,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衡水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888号恒丰理想城(东区)5号楼2单元15层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起家、***、衡水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