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鹿执字第00631号
申请人聂海立。
被执行人*海勇。
被执行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海勇给付申请人聂海立医疗费20930.43元、误工费5289元、护理费528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32324元、鉴定费800元,共计65832.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925元,执行费887元,被执行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404.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