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777号
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健全租赁站,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前野营村。
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市向阳大街23号。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健全租赁站与被告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