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8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郑里马小区8号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平,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志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志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冀0229民初45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志江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志江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