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45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郑里马小区8号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平,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志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志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志江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志江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