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1053号
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派斯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黄嘉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韵,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重庆派斯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兴公司)与被告重庆派斯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派斯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666.56元,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0元,以上合计170666.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866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不同型号的高度阀产品,累计供货681820.96元,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至2019年1月2日尚有198666.56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后,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回函承诺分期付款,并于2020年4月23日支付了40000元后分文未再支付,故原告诉请贵院判决。
被告重庆派斯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查,原告提交的双方签订的《高度阀采购项目合同》中第9.6条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即重庆派斯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营业执照显示,重庆派斯克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高度阀采购项目合同》中约定了涉案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重庆派斯克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根据该合同约定,本案中重庆派斯克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故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