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派斯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9433号
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35583833P。
法定代表人:张兵。
被告:重庆派斯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住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寓)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4679M。
法定代表人:黄嘉泰。
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派斯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北京新兴日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一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