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恩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赵宗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现有雅阁牌、红旗牌、哈飞牌汽车共十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红旗牌、哈飞牌汽车共十辆汽车车辆档案,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