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恢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恩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香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257000元、案件受理费2578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截止至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7000元、案件受理费2578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5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雅阁牌、红旗牌、哈飞牌汽车共十辆,本院于2019年5月8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名流爱心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菲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强
审判员 李峰
审判员 谭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