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初1562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拥军。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日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5日,原告晶日公司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100万元。同年12月15日原告晶日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晶日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飞云
审 判 员 王小丰
审 判 员 严常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亮
书 记 员 马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