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631号
原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蔡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索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A3幢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逢。
原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索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1日,原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就付款方式及时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南通市莱特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