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榆林人力、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2051号
***、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神劳人仲案字(2021)10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商待遇13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