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109号 原告: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榆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云榆神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另一案,即(2022)陕0881民初5971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裁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881民初59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