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351号
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陈桂宝。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赟敏,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力。(含代为领取执行款)
被告: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屈原大道汽车总站(出站口门卫)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
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