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株洲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60号
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陈桂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与黄河南路交汇处金泰园小区1.2栋1-215号。
负责人:邹栋梁。
被申请人: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屈原大道汽车总站(出站口门卫)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
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3010611000000××××)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樱
书 记 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