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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湖南大庭清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190168284W。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庭清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S1809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EDMB94。
法定代表人:余以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大庭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8H0582。
法定代表人:余以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68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庭清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庭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大庭清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庭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湖南大庭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建筑安装公司支付货款700,000元及利息;2、由湖南大庭清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16,65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大庭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大庭清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庭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湘0681执恢5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