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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45号之一 原告: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3**0603001、0603002、0603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屈原大道汽车总站(出站口门卫)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汨罗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