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001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15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