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01某某与某某、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001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15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