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9民催160号
申请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国贸大厦2幢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美英,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2月8日刊登在《江苏法制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9828222,票面金额为18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某管理处,付款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