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5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路上海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0394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国贸大厦2幢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53063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2011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阮永明银行存款10320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