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5执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5306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38374.72元;案件受理费12260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70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江苏水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5454.7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2月13日,2019年5月16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规定期限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2000元。同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因被执行人身体原因未能实际拘留。
3、2019年7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5454.72元,尚未执行到位855454.7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澄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斌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