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驰利电缆有限公司

8470无锡市驰利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得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47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驰利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坝塘村竹塘村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45REXX。
法定代表人:董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斌,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振兴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21L4Q10U。
法定代表人:宋五生。
原告无锡市驰利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利公司)与被告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驰利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驰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驰利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62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江无锡市驰利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