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4228号
原告:**,现住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益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益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1.60元,由原告负担2745.80元,退还原告2745.80元。
审 判 长 白睿娜
审 判 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