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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嘉利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802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利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嘉利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02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 杰

执行员 贾 磊

执行员 赵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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