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1009号
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杜美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广,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龙,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嘉利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嘉利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0元(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975元,由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迟 玉 青
人民陪审员 乌 日 娜
人民陪审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惠 敏